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8-12-02 02:01:48   作者:   

             (一届五次教代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一、依据  
  
根据《黄浦区教育系统基层单位人事争议调解暂行办法》,贯彻《教师法》、《劳动合同法》和《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及其它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目的为了规范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学校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处理学校以及与其签订聘用合同的教职工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凡在订立、履行、解除聘用合同方面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都属于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

三、调解原则  
  根据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和着重调解的原则,当事人在人事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平等。

四、调解组织  
  按照《关于成立民办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意见》产生立达中学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指定的代表担任,办事机构设在工会委员会。五、调解程序:  
  发生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并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申请书》,写清争议事由、请求事项和其它必要的内容。  
  调解申请由当事人一方提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征得另一当事人同意后再调解。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意见。学校行政应当自收到调解申请书副本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自作出受理调解意见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出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  
  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调解过程中要始终贯穿调解精神,倾听争议双方的陈述意见,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向当事人解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和学校的工作制度,促使双方当事人在明辨是非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调解协议书要写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职务、争议事实、各自观点、相关证据、适用法律、调解结果及其它应说明的事项。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一份。  
  调解协议书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生效,争议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督促人事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协议。凡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事实、各自观点和相关证据,根据法律法规制作一份调解意见书,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各一份。教职工如有异义议,三十日之内可持学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意见书,向上级行政部门委托复核。受理地点:教育局教育事务受理中心(洒泾路5号)。                           

上海市民办立达中学党支部 校长室 工 会                                2008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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